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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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累犯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而如果犯罪分子一旦被判处无期徒刑,就意味着他将会被剥夺人身自由终生,那就没有机会再次犯案了。是不是说无期徒刑犯没有可能构成累犯吗?下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详细介绍减刑方面的知识,请大家一起来了解吧。
一、无期徒刑犯没有可能构成累犯吗
刑期分为无期徒刑,还有有期徒刑和死刑,而这个无期徒刑其实也就是介于后两者之间的一种严厉的自由刑。一旦犯罪分子被判无期徒刑,就会被剥夺终身自由,是这样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怎么计算呢?根据我国的规定一般是从法官判决宣判之日开始计算,很多人都认为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但其实是不可以的,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那么当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是否可以折抵,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是可以折抵的。
累犯,就是累计犯罪,当中涉及到之前刑罚后的法定期限,很多人在刑罚完或者因为法定原因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重复犯罪,不一定是与之前的罪行相同,只要被判处一定的刑法就算作是累犯。当然,累犯也有不同的种类,即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重点区别在于犯的罪行不同,一般累犯是指再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后五年以内,又再一次犯罪同时要求再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特别累犯是犯特定的罪刑。累犯中有一种特殊的累犯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对于这种罪行,是没有法定期限的,即使刑满或者赦免后,无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罪的,那么都会被视为累犯,之后自然也会从重进行处罚。
因此,通过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累犯的构成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以上即包含了无期徒刑,但是还有一个条件是刑罚完毕后,无期徒刑是不存在说执行完毕的,但是我国还有减刑制度,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出现赦免的情况时,无期徒刑就有可能会构成累犯。
二、累犯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累犯认定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主观条件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刑罚条件是前后两罪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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