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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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复核中,能否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这应该说是我们在实践中碰到的比较多的问题。我们认为改判权应该是死刑复核权的一部分,原则上应该是可以改判,但改判还应慎重适用:
一是在所谓“合二为一”的程序当中,在审判程序上,必须按照二审案件来对待,坚持“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要属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除非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到判决的公正审理,那么不得发回重审,也不得直接在二审中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为这是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果确实需要加重刑罚,我们通常的作法先维持,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改判死刑,过去对于这类案件是否要报请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没有作出规定,但是现在,我们通过请示最高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处的死刑案件和对抗诉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种情况就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两种情况:一种是改判后的死刑如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改判后连同原审材料报最高人法院核准;另一种是在授权高级民法院核准范围内就会发生一锤定音的情况,有一定的潜在危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明确规定:高级人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显然过轻,而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要时,应当用裁定撤消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这是因为对于死刑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最终的审判程序。
如果直接改判,被告人就没有上诉的机会了,所以立即交付执行不符合我国历来对死刑案件的政策,但是发回重审后,如果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坚持判处死缓,问题又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有的人认为在确有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提高一审法院级作出一审判决,允许被告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另一种作法是可以先核准死缓,然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改判死刑。我认为这两种作法都有利有弊,过去我们通常作法是按后一种作法。那么现在如果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我认为前一种作法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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