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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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在抓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被通缉、越狱、被追捕的犯罪分子时,只能将其交给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那么,公检法如何处理被扭送的人?扭送的对象有哪些?扭送的特点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扭送的对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二、公检法如何处理被扭送的人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三、扭送的特点有哪些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
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首先,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
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
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侧重点在于“送”。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扭送这一规定,有保障扭送对象人权的含义在其中。如果在扭送过程中,被扭送人行凶伤人,应从重追究其责任,而且如属犯罪其性质上应予从重定性,以保障扭送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是对双方的保障,不能做片面理解。
以上就是关公检法如何处理被扭送的人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接到群众扭送来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都应当接收并及时进行讯问。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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