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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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适用于因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处监禁的人,申请假释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那么,假释考验期在什么地方执行?下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详细介绍减刑方面的知识,请大家一起来了解吧。
一、假释考验期在什么地方执行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考验期是否折算刑期
假释考验期不折算刑期。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假释考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的期间。
三、假释考验期考察的内容
1、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2、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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